5/16狗場毒狗案件,經歷五個月的偵查,我們的等待終於露出曙光
“動保法第25-1條 違反第五條第二項、第六條、第十二條第一項、第二項或第三項第一款規定,使用藥物、槍械,致複數動物死亡情節重大者,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,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。”
“動保法第6條:任何人不得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”
被告說詞反覆,一下說他只對狗揮手沒丟東西,一下說是丟非毒物的東西(對我說是丟福壽螺),所幸檢察官認為是他推卸之詞全不採信。
雖然這一切事實我們心中早已清楚,但檢察官提起公訴,仍讓我們沉悶已久的心得到無比寬慰!
這是一個振奮人心的開始,期盼接下來的判決法官也能秉持尊重生命的立場給與嚴懲重罰
讓台灣的動保觀念可以更進一步讓流浪的弱勢生命多一點保障、減少一些傷害!
讓在冰櫃已經五個月的物證:小米跟臭臭的靈魂可以得到撫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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